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范某甲、李某丙、范某乙、卜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李某甲负责组织李某乙、范某甲等人通过网络发布“煨庄”招赌信息,诱骗被害人到龙门县**镇进行面对面赌博,再由李某甲与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接待、陪赌等。该犯罪集团以赌博“六合彩”、“时时彩”等为幌子,并采取赢则要求被害人马上支付款项,输则使用言语危险或者暴力驱赶被害人离开等方式,最终达到“只赢不赔”的诈骗目的,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分赃,同时存在为获取不法利益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8年3月,被害人傅某某通过网上认识李某甲,李某甲遂以有六合彩投注单急找庄家为由诱骗被害人到龙门县**镇进行“赌博”。同年3月31日,被害人傅某某来到**镇后,由李某甲、被告人郑某某接待后带至**镇**房进行“赌博”。当晚,李某甲拿了780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以及80000元现金到现场,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陪赌。开奖后,被害人傅某某需要支付30000多元,被告人郑某某一方则要求被害人马上支付钱款后方可离开。之后被害人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到李某甲微信账户(微信名:战狼传说);随后李某甲让被害人傅某某到宾馆居住,并安排李某乙和李某丙在楼下看守。第二天凌晨,被害人傅某某在李某乙的陪同下到柜员机取款15000多元后才得以离开**镇。
2.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微信认识李某甲,并在李某甲有大量赌博投注单的诱骗下到龙门县**镇进行赌博。同年4月12日晚上,被害人李某丁与周某某来到龙门县**镇,并在李某甲与被告人郑某某的接待下来到**小区一二楼住房内。李某甲拿了20万元现金在现场,被害人李某丁则提供20万分的时时彩平台供李某甲下注。当晚的“赌博”结果是李某甲在赌博网站赢了58000元,要求马上提现并当场给付。被害人李某丁不够钱支付,李某甲、被告人郑某某一方遂不让被害人李某丁、周某某离开,被告人郑某某一方还殴打被害人李某丁,之后让李某乙到现场帮忙看守。李某甲迫使被害人李某丁两人通过花呗、网贷等多种渠道筹钱,并让范某甲把电脑拿给李某甲使用。期间,被害人李某丁先是微信转账1000元至李某甲微信账户,后支付宝转账5000元至李某丙支付宝账户;被害人周某某4月13日分三次分别转账10000元、3500元、4800元到李某丙账户,两人一共向李某甲团伙转账24300元。
3.2018年4月,范某甲通过微信招揽到被害人熊某甲有意进行赌博,遂交由李某甲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的商谈。李某甲以有大量六合彩下注单为诱,吸引被害人熊某甲到龙门县**镇进行面对面赌博。同年4月22日,被害人熊某甲与熊某乙一起来到**镇,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和范某甲望风,并与被告人郑某某接待被害人到**镇**房并由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陪赌,同时指挥李某乙、范某甲、李某丁、范某乙、卜某某在出租屋等待。当晚,被害人熊某甲在李某甲的逼迫下接了400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进行“赌博”。之后,赌博结果是李某甲一方赢了,被害人熊某甲需要支付38100元。于是被害人熊某甲在李某甲等人的逼迫下通过支付宝转账38100元到范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账户名:马到功成)才得以离开。
4.2018年4月,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认识李某甲,并在李某甲以有大量时时彩投注需求的诱骗下来到龙门县**镇与其进行赌博。同年4月9日晚,李某甲拿了30000元现金到龙门县**镇**房与被害人林某某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郑某某陪同,被害人林某某则提供时时彩赌博网站给李某甲下注。李某甲陆续在该网站输了30000元后,便通知涂某甲帮助其到现场驱赶被害人林某某离开。涂某甲便指挥涂某乙等人携带工具到现场驱赶被害人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同时拿走现场的30000元现金。
二、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微信认识李某甲,并在李某甲有大量赌博投注单的诱骗下到龙门县**镇进行赌博。同年4月12日晚上,被害人李某丁与周某某来到龙门县**镇,并在李某甲与被告人郑某某的接待下来到**镇**楼住房内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陪赌。当晚的“赌博”结果是李某甲在网站赢了58000元,需要被害人李某丁当场付清才可以离开。被害人李某丁不够钱支付,李某甲、被告人郑某某遂不让被害人李某丁、周某某离开,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还殴打被害人李某丁,之后让李某乙到现场帮忙看守,直到4月13日下午才让被害人李某丁与周某某离开**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浓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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