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底,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莆田市荔城区**镇“**精品行”内开设赌场,组织李某乙、扶某甲、尹某某、邹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宋某某、徐某某、扶某乙等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堂钱。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六合彩”赌博的庄家,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李某乙、尹某某、邹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等赌博人员押注的“六合彩”投注。经查,被告人郑某某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6851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交易记录、记账本复印件、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尹某某、邹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银行流水、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
被害人扶某甲在“**精品行”赌博期间曾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用于赌博,并于2018年3月27日在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订了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由扶某乙担任担保人。后因扶某甲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2019年2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纠集同案人“康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可乐”(另案处理)携带扩音喇叭来到扶某甲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家中讨债,进入扶某甲家中以播放喇叭录音、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扶某甲还钱,在扶某甲及家属扶某丙、陈某丙、李某丙等人要求离开的情况下仍拒不离开,并点餐送至扶某甲家中吃宵夜,严重影响扶某甲及家属的正常生活。至当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仍拒绝离开,扶某丙报警,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民警的要求下离开被害人扶某甲家中。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商业城“**精品行”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对“**精品行”进行搜查,当场扣押2本记账本、9张借条、1部手机;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6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快递公司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扶某乙、扶某丙、陈某丙等八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扶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记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3685177.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现均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2本记账本、9张借条、1部手机现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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