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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金水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274号

郑金水,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路****,现住址恩平市恩城******楼。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金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郑金水携带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4.95克)从其位于恩平市恩城**路**号的住处驾驶摩托车准备送往恩城**幼儿园附近贩卖给温某某(另作处理),其刚出到住处的小巷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现场缴获上述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其上述住处的米缸内搜获疑似毒品海洛因8小包,共净重5.25克。经检验,上述可疑毒品9小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温某某、梁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金水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水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金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鹏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金水现羁押于恩平市戒毒所特殊病区;

2、移送本案卷宗4册、光盘2张以及证据目录1份;

3、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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