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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罗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头处向吸毒人员范某某出售交易金额为580元的毒品海洛因。

二、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头处向吸毒人员范某某出售交易金额为390元的毒品海洛因。

三、2020年5月23日上午和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头处向吸毒人员范某某出售交易金额分别为1100元和690元的毒品海洛因。

四、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头处向吸毒人员范某某出售交易金额为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五、2020年5月26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头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9粒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净重0.33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指认笔录;(8)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3卷及光盘1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本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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