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进加,绰号阿九,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进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12月份底,吕某某、谢某某、项某某、蔡某某、“阿斌”(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租赁林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沙县**镇**村**养殖厂一废弃鸡舍作为假烟加工厂场地,并购买了制烟设备生产假烟。该假烟工厂于2018年10月中旬开工生产。其间,因运烟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停止。2018年12月上旬该假烟工厂再次开工。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进加受蔡某某雇佣,在明知他人生产假烟的情况下,在该假烟工厂生产期间,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负责假烟工厂的生产管理工作。
2018年12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生产假烟的窝点查获,并当场查扣柴油发电机一台、滤嘴接装机一台、卷烟机一台、盘纸91盘、水松纸112盘、滤嘴棒47件、烟丝177包(经称重共计3474千克)、利群(蓝天)香烟21.51万支、中华(硬)香烟共计81.68万支、芙蓉王(硬)香烟共计75.12万支、利群(软长嘴)香烟7.19万支、玉溪(软)香烟16.91万支、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30.97万支。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现场查扣的中华、芙蓉王、玉溪、利群、苏烟等各种品牌成品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扣的烟丝未发现霉变。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华、芙蓉王、玉溪、利群、苏烟等各种品牌成品烟支、烟丝、滤嘴棒等伪劣烟草制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162848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郑进加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常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进加及其同案犯吴某某、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进加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货值为人民币41628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进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进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炳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进加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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