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理发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被告人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虚构姓名、年龄、南瓜车理发店创始人身份、母亲微信等,与多名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以打官司银行卡、身份证被冻结,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装修费,归还欠款等名义向上述被害人借款,尚余687228.46元未归还。其中:
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归还欠钱、打官司等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余某某共计142797元,已归还27136元,余115661元未归还。
2018年8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与南瓜车股东打官司、还高利贷、投资店铺等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洪某某共计209447.06元,已归还31409.5元,余178038.46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楚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公司出现资金问题为由诈骗被害人楚某某43000元,未归还。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伪造母亲微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信任,后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身份证银行卡被冻结、个人还款、出车祸赔偿等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方某某共计97900元,已归还57550元,余40350元未归还。
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账户被冻结、归还他人钱款等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共计73179元,未归还。
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打官司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詹某某40000元,未归还。
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账户被冻结、理发店装修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40000元,未归还。
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公司股东挪用公款不归还导致账户被冻结、需归还高利贷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共计16000元钱,已归还11000元,余5000元未归还。
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打官司账户被冻结、开店需要装修款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肖某某45000元,未归还。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资金被法院冻结需支付店铺租金、疏通关系等为由诈骗被害人石某某在本市拱墅区方家花苑19栋2单元402室汇款共计100000元,已归还3000元,余97000元未归还。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南瓜车理发店出事导致银行卡、身份证被扣押,店铺缺租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0000元,未归还。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大悦城附近抓获被告人郑某,并扣押红色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洪某某、方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楚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鹭颖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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