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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李某某、蒲建国诈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62********,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蒲建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8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郑某听说黔张常铁路建设项目将征收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部分土地,遂将此消息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后二人找到被告人蒲建国,三人约定一同在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租用农民土地并种植苗木,待国家征地时获得补偿款。2014年2月,三人到黔江区舟白街道向当地农户租地,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土地及购买土地附着植物,并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及苗木买卖协议,将租地年份提前签到2010年,后又从各地购买苗木栽植至租用土地。期间,三人成立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由郑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土地苗木日常管理,李某某负责垫付资金,蒲建国协调村民租用土地、购买苗木。

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在武陵山居委会张贴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建设项目拟征地的公告》,公告中明确黔江区舟白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居委纳入拟征地范围,且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同日,被告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便清楚该公告内容。2015年4月,郑某、蒲建国二人向庞某某购买位于黔江区沙坝乡苗木基地的紫薇树桩75株、火棘盆景140盆,并全部移栽至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山4组土地里栽种,李某某默认该抢栽抢种行为。后有群众举报郑某等人的抢栽抢种行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便找到陈某某、魏某某,通过请客送礼、承诺好处的方式疏通关系,使得抢栽抢种部分中仅有30盆火棘盆景不纳入评估范围。

2015年9月,评估公司进入评估程序,对被告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共同持有的土地里的苗木分为两部分进行评估,抢栽抢种部分以蒲建国名义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余万元,另一部分以重庆市**园林绿化公司名义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16556元。郑某等人对该评估价格不满意,遂再次找到陈某某、魏某某以及张某某疏通关系,并伙同评估公司以虚改苗干径大小、造型的方式将以蒲建国名义评估的苗木总价格提高至642480元;以修改单价的方式将以重庆市**园林绿化公司名义评估的苗木总价格提高至1360676元。2016年5月19日,黔江区舟白街道办事处在扣除青苗费后以总价格1983662.56元补偿给蒲建国等人,由郑某、李某某、蒲建国平分;其中,三人以抢栽抢种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449736元(2019年,因政府赔偿抢栽抢种部分时计算错误,三人退还642480元中的19万余元),以虚改数据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244120元,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693856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在渝湘高速黔江西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蒲建国在重庆市酉阳县酉州天成夜市区被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黔江区纪委监委谈话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款收据、土地承包合同、苗木细目表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相关资料、数据修改情况、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某、蒲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抢栽抢种、修改数据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6938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蒲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孙远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郑某(电话1772628****)、李某某(电话1370949****)、蒲建国(电话155231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6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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