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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于2019年6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因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随意殴打他人

2018年6月9日1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连江县**镇**食杂店内逞强耍横,无故随意殴打吴某某致其轻微伤,并对其言语威胁。

2019年6月2日23时3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连江县**镇**KTV333包厢内,借故生非,冲过去殴打林某某,被旁人劝阻后分开;引发林某某在该KTV门口持菜刀等候,郑某某见其菜刀被孙某某等人夺走后,又与林某某互殴,将林某某头部夹在腋下,并随手捡起石头殴打林某某致其轻微伤。

2019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伙同王某某在连江县**镇**酒店门口路段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郑某某致其轻微伤。

2020年4月30日1时30分许,郑某某酒后在连江县**镇**KTV内逞强耍横,无故随意殴打刘某某。

2、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2019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故将林某甲位于**镇**村**路2号家的不锈钢铁门和别墅大门踹坏。

2020年4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故用半块红色砖头将停放在**镇**村卫生所旁的闽A9****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被损价格为5815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连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某在伤害吴某某、郑某某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分别为9000元、8000元,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用门诊病历、连江县医院疾病专用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甲、孙某某、庄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复函;

6.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7.吴某某、刘某某被殴打监控、闽A9****轿车车窗被砸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因琐事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郑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金财

检察官助理:黄青蓝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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