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 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时间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8月10日至8月24日)。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9日、8月23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0日晚,熊某某(另案处理)因毒品交易纠纷,在其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处,持刀捅刺曾某某(已殁)颈部、胸部等处数刀,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后熊某某安排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清理现场、丢弃作案刀刃。曾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35分死亡。经鉴定,曾某某系单刃锐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传唤到案。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0年7月2日再次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张某某、龚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窦婷婷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