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便利店内,持刀抢走被害人章某某、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二部诺基亚手机及收银机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88元,并将其二人赶进便利店的储物间后离开。尔后,被告人郑某某返回储物间,用葡萄酒瓶将二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医院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3元;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舟
检察官助理:林 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