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27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建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11号楼19层设立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后伙同陈某某靳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刘某甲任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投资项目包装成“月赢通”、“单季赢”、“安昊金宝”等年化收益7%-14%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承诺还本付息,通过媒体宣传、培训讲座、业务员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件、手机、电脑、支票、轿车等;2.书证: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书、宣传册、PPT文稿等宣传材料、《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箱提取文件资料、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靳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崔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丰某某、颜某某赵某甲雷某某付某某邵某某刘某丁赵某乙梁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韩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孙某乙张某丙刘某戊乔某某莫某某刘某己梁某乙苑某某、常某某等多名员工证言,以及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广告宣传影像资料;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兵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