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27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建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11号楼19层设立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后伙同陈某某、靳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刘某甲、任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投资项目包装成“月赢通”、“单季赢”、“安昊金宝”等年化收益7%-14%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承诺还本付息,通过媒体宣传、培训讲座、业务员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件、手机、电脑、支票、轿车等;2.书证: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书、宣传册、PPT文稿等宣传材料、《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箱提取文件资料、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靳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崔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丰某某、颜某某、赵某甲、雷某某、付某某、邵某某、刘某丁、赵某乙、梁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韩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孙某乙、张某丙、刘某戊、乔某某、莫某某、刘某己、梁某乙、苑某某、常某某等多名员工证言,以及辛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安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广告宣传影像资料;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兵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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