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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郑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107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张某甲夫妇获得平安银行首年免息贷款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代为保管各类银行卡,隐瞒贷款已发放的事实真相,诈骗被害人贷款220.7万元,该赃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拒不归还被害人。此外,被告人郑某还以提高被害人信用额度以便尽早获取平安银行200万元及招商银行20.7万元贷款发放为由,哄骗被害人配合由尹某甲具体操作,冒用被害人身份分别在两被害人手机的APP贷款平台申请多笔银行信用贷款,共计39万余元,贷款发放后,郑某持卡从ATM机取走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消费。因被害人及时挂失并报警,余款未被郑某取走,系诈骗未遂。另,被告人郑某还于2020年3月至7月以能帮助买到便宜房子,调动工作,给他人办理转学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四次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许某某夫妇及张某乙的陈述。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平安银行、招商银行贷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尹某甲、尹某乙、李某某、侯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额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审查起诉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所犯罪行造成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酌情从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涂瑞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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