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郑茬理,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大厦**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茬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周某某说可以购买到海口市**公馆的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周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1月6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街**大厦**房通过微信给郑茬理转账20000元。
2.2019年8月份某天,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殷某某说可以购买到海口市**公馆的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50000元。殷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8月24日、12月20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街**大厦**房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郑茬理转账共45000元。
3.2019年下半年,被害人黄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郑茬理,之后郑茬理对黄某甲说可以购买到海口市**公馆的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黄某甲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1月6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街**大厦通过微信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4.2019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陈某甲说可以购买到海口市**公馆的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50000元。陈某甲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0月22日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广场**处通过支付宝向郑茬理转账50000元。
5.2019年11月31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羊某某说可以购买到海口市**公馆的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50000元。羊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2月3日在海口市龙华区**路中国**银行海口**支行向郑茬理转账50000元。
6.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与黄某甲聊天中得知被告人郑茬理有低价房源的指标,并委托黄某甲问郑茬理,郑茬理称还有低价房源的指标,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50000元。陈某乙信以为真,便于当日13时在三亚市吉阳区**家园**安置区**栋**房通过手机银行向郑茬理转账50000元。
7.2019年6月1日,被害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海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室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两份购房《订金协议书》,由时任**公司销售总监的被告人郑茬理代表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林某某预付定金100000元给**公司。同年6月5日,郑茬理对林某某称如交5000元给管房的人可以选到好的楼层和房号,林某某信以为真,便将5000元现金交给郑茬理。2020年4月10日,**公司退还购房款60000元给林某某。
8.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李某甲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李某甲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手机银行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9.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郭某某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郭某某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微信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10.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张某某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张某某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手机银行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1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陈某丙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陈某丙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手机银行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1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李某乙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李某乙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微信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
13.2019年11月中旬,被害人陈某丁通过黄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郑茬理,郑茬理称可以拿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50000元。陈某丁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12月7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横路**小区门口处通过手机银行向郑茬理转账50000元。
1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郑茬理对被害人王某某说可以购买到低价指标房,但是需要先预付定金20000元。王某某信以为真,便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门口处通过微信向郑茬理转账20000元。2019年9月2日,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李某丙委托王某某向郑茬理办理低价指标房的购房手续,王某某于同日通过微信向郑茬理转账400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郑茬理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云露派出所投案。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郑茬理退还被害人殷某某20000元;2020年8月21日,郑茬理退还被害人陈某丁20000元。并取得殷某某、陈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薛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殷某某、黄某甲、陈某丁等的陈述;
4.被告人郑茬理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茬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茬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作案工具华为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继明
书 记 员:周惠荣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郑茬理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823****;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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