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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房附近租房。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8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自2020 年1月28日至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郑某入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9月**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进行万州区“**”二期项目的销售工作。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郑某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代收客户房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房款共计11293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郑某截留陈某甲房款75000元。

2.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截留高某某房款100000元。

3.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某截留杜某某房款14750元;2019年5月8日,郑某截留杜某某房款14750元。

4.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郑某截留赖某某房款16500元。

5.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郑某截留周某某房款110000元;2019年4月28日,郑某截留周某某房款70000元。

6.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郑某截留马某某房款320000元。

7.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截留彭某某房款50000元。

8.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郑某截留张某某房款16250元。

9.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郑某截留龚某某房款30000元。

10.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郑某截留余某某房款14700元。

11.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郑某截留李某某房款77387元。

1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某截留向某某房款220000元。

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张某某等人扭送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入职登记表、商品房定金协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公鉴(文)[2019]55号鉴定书;

6.搜查笔录。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陈某甲宣称,能以在万州区“**”低价认购房源,再高价转让名额的方式赚取价差,获得陈某甲的信任。3月19日,郑某虚构已将4套房源认购的事实,按每套2万元的价格收取陈某甲支付的定金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银行明细、新京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涵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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