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小组长,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志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小楠,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小组长,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2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于2019年2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堯,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5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侗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6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本科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于2019年2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冉光耀,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本科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四川省郫县,住四川省郫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于2019年2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晓桃,曾用名王小桃,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311993********,汉族,小学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文振华(绰号文猛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91********,壮族,小学文化,**公司员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文起运(绰号阿文),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96********,瑶族,小学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林小楠、刘彬、冉光耀、杨堯、陈志伟、杨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3日、12月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0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追加移送了被告人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涉嫌诈骗罪,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陈志伟、巫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另案处理)、林小楠、吴某某、杨堯、杨乐、刘彬、冉光耀、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等人,先后加入位于老挝东盟华侨城**产业园的**公司,分别担任业务员或组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获取高额报酬。如采取用微信或QQ加入股票投资类群,以在群内发红包、发老师名片等方式,将被害人分别加入该公司多个工作QQ群,由业务员和组长在群里分别扮演老师和客户等多个角色,由老师利用专门话术喊单,业务员冒充其他客户按专门话术烘托老师,诱骗被害人投资,大量骗取资金,再由公司人员抽成获利。
2019年1月5日,巫某某将被害人乔某某拉入该公司QQ群,由被告人郑某某扮演老师,被告人陈志伟等人扮演其他角色,通过推荐股票、投资彩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乔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乔某某现金人民币59.1万元。
2019年2月10日,抓获被告人郑某某,2月12日抓获被告人林小楠,2月13日抓获被告人吴某某,2月14日抓获被告人冉光耀、刘彬,5月2日抓获被告人杨堯,5月3日抓获被告人陈志伟,6月11日抓获被告人杨乐,9月20日被告人王晓桃主动投案,10月16日被告人文振华、文起运主动投案。
案发后,追回被骗资金226071.8元,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郑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乔某某7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志伟退赃1.6万元,被告人杨乐退赃8万元,被告人王晓桃退赃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3.证人乔某甲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陈志伟、林小楠、吴某某、杨堯、杨乐、刘彬、冉光耀、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志伟、林小楠、吴某某、杨堯、杨乐、刘彬、冉光耀、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 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迎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陈志伟、林小楠、杨堯、杨乐、刘彬、冉光耀、王晓桃、文振华、文起运现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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