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0********,汉族,大学本科,原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省区总监,河北省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楼**门**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省区总监的职务便利,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编造工作需要的虚假理由,先后多次向**公司申请业务经费共计360余万元,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在收到公司经费后,按照郑某某要求的比例(2020年3月之前为80%,2020年3月之后为75%)将经费转到郑某某提供的其个人及其妻子的银行卡上,其余部分经费由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用于购买发票向公司报账,剩余部分由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留存使用。2020年7月29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下属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单位业务经费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吉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提讯提解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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