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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4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街**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小区**栋**室。2014年6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之前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路**号**栋**室内,趁被害人庞某某、曹某某上班之际,窃得庞某某放于床铺上的紫色VIVO牌手机一部,窃得曹某某放于内务柜的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和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后其将上述三部手机以合计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在“咸鱼”APP出售销赃。经价格认定,其中一部紫色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29日19时许,其将一部紫色VIVO牌IQ00手机放在本区**路**号**栋**室的床铺上枕头底下,至次日8时40分许下班回到宿舍发现手机不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29日19时10分许,其将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VIVOX9手机放在本区**路**号**栋**室的内务柜里,至次日8时许回到宿舍发现内务柜挂锁被强行拽开,上述两部手机被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庞某某提供的发票照片及手机外包装照片、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涉案的一部VIVO牌IQ00Neo855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详细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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