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郑秀骄,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西昌市**村**栋。2019年11月1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秀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郑秀骄和毛某某以谈恋爱之名从福建省来到本市,根据上线提供的信息资料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曾使用过的手机号为1307855****、1312361****、1307852****分别于2020年3月2日诈骗被害人蒙某某13301.2元;2O20年4月12日诈骗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2020年4月14日诈骗被害人康某某7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秀骄使用手机拨打电话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计2600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郑秀骄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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