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福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物流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福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18日间,同案人“阿梅”(另案处理)雇佣同案人林顺贞(已起诉)驾驶装载假冒伪劣卷烟的车辆到被告人郑福某所经营的**物流公司位于仙游县**镇的仓库,由被告人郑福某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输至云南省内。被告人郑福某从云南省运输烟丝到**物流公司位于仙游县**镇的仓库,同案人林顺贞再将烟丝运回漳州市。
2019年7月18,仙游县公安局联合仙游县烟草专卖局在仙游县**镇**物流公司的仓库抓获同案人林顺贞,并扣押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扣押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904090.25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假冒伪劣云烟(软珍品)、玉溪(软)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713000元;烟丝3919.8公斤,价值191090.25元。
被告人郑福某于2019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郑福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书等;
5.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6.电子证据:通讯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某伙同他人明知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帮助为其提供运输销售条件,参与运输的未销售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904090.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福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5月11日
附:
(一)被告人郑福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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