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上午,吸毒人员黄某喜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在惠来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办公楼后面交易。郑某某到后,将一小包重约0.05克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售给黄某喜,黄某喜付款人民币50元。
2019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黄某喜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约在惠来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办公楼后面交易。郑某某带上毒品海洛因到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办公楼后面等待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现场在郑某某身上查获待售白色碎块状物7小包,在郑某某位于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办公楼后面家中查获待售白色碎块状物6小包,共计重0.7克(13包)及电子秤一台。
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在郑某某身上及郑某某家中查获的可疑白色碎块状物共13小包,共重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丹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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