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郑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道**路**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郑某在本市高新区中和街道锦龙街33号的菜鸟驿站(蒂凡尼小区南门店)外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红色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于次日8时许将车骑行至天府新区**街道**街,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开设电动车维修店铺的张某某。经查实,同时被盗的还有曾某某存放在三轮车上的20余个快递包裹和一个便携式快速打印机,上述物品被郑某在逃离现场后随意丢弃。曾某某由此向快递包裹失主赔偿共计4799.6元。
同月14日18时许,郑某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四段“捌玖捌超市”外的路边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于同日19时许将车骑行至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电池”店铺,以1050元的价格卖给店铺老板袁某某。经查实,同时被盗的还有陶某某存放在三轮车上的3个快递包裹,包裹被郑某在逃离现场后随意丢弃。陶某某由此向包裹失主进行了相应赔偿。
同月18日下午13时,郑某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四段金秋家园小区门口外的路边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红色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于同日15时许将车骑行至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电池”店铺,以1050元的价格卖老板给店铺老板严某某。经查实,同时被盗的还有蒋某某存放在三轮车上的51个快递包裹。蒋某某由此向快递包裹的失主进行了相应赔偿。
2020年9月24日,郑某的亲属分别向曾某某、陶某某和蒋某某赔偿10000元、1200元、6000元,曾某某、陶某某和蒋某某均对郑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现被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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