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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盛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8月24日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舒某某、龙某甲、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准备好的枪支、子弹、钢管和口罩等作案工具放在悬挂假车牌的广本雅阁小汽车,舒某某、龙某甲驾驶广本小车,郑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猎豹吉普车,二车从普宁市池尾收费站上高速,然后在惠东谭公收费站出口下高速,之后再进入高速并在收费站附近的应急车道等待作案目标车辆,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日产小汽车后,舒某某等人驾驶雅阁小车追赶杨某某的小汽车,龙某甲则用改装枪击中杨某某的小汽车轮胎,杨某某车胎没气后便将车停在路边,龙某甲手持钢管上前砸日产小汽车左边的玻璃,并要求杨某某交出车钥匙,杨某某交出车钥匙后迅速离开。龙某甲驾驶抢来的小汽车与舒某某、唐某某等人会合后,四人将车上的20箱左右假烟搬到猎豹吉普车上,然后将日产小汽车丢弃在高速应急车道后逃离。途中,因龙某甲等人所驾驶的雅阁小汽车坏掉,龙某甲通知了龙某乙(已判刑),随后龙某乙驾驶一辆奥迪小汽车过来帮忙,与舒某某等人一起前往广州将抢来的假烟卖给他人。

2018年5月15日凌晨,舒某某、龙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丰田大霸王商务车,郑某某、龙某乙、唐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猎豹吉普车从东莞上屯收费站上高速至甬莞高速等待作案目标车辆,后唐某某接到电话称另一抢劫团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抢劫到假烟,要他们帮忙搬运抢到的假烟。郑某某、舒某某等5人便驾车往东莞方向找到吴某某等人,再将吴等人抢劫的假烟搬上猎豹吉普车后逃离并予以销赃。2018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普宁市抓获龙某甲、唐某某;同年7月24日、8月24日,龙某乙和舒某某被相继抓获归案。2019年7月17日,郑某某在东莞市麻涌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以暴力手段,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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