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瑞国,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日以被告人郑瑞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瑞国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2018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郑瑞国携带一把尖刀从漳州市芗城区至平和县小溪镇**村**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并将尖刀藏在该租房内。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瑞国与被害人在李某某租住处发生争吵,被告人郑瑞国拿出事先藏好的尖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胸腹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郑瑞国报警后离开现场。同日8时许,被告人郑瑞国在龙海市桥埔自然村双庵路与鹭洲路交叉路口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胸腹部锐器刺伤,造成心、肝、肺破裂大失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凶器尖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瑞国的供述与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平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耿喜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瑞国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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