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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先行贿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郑某先,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包头市**热电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伊金霍洛旗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先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先答应帮助姚某甲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兄弟姚某乙与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姚某甲支付郑某先200万元好处费。后被告人郑某先请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院长董某某(另案处理)干预姚某甲、姚某乙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件,并希望得到照顾。2017年1月,郑某先分两次向董某某行贿100万元。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某乙胜诉。后对方当事人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经内蒙古**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0月,郑某先再次向董某某行贿60万元,用于重审该案时予以照顾。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8年10月 12日判决姚某乙胜诉。经查,姚某甲实际支付郑某先100万元,且对郑某先的行贿事实不知情。

2、2017年,被告人郑某先请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院长董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外甥侯某某安排工作,经董某某从中帮忙将侯某某安排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三支队**大队工作。郑某先为了感谢董某某的帮助,在董某某办公室向董某某行贿20万元。

2019年6月20日,监察委调查人员在包头市将郑某先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查获经过;6.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0万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叶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先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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