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郑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顺口区**镇**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组织安排刘某甲、邓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在天津市河东区承租多个店面,并在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天津市东丽区家和乐康保健食品经营店、天津市河东区康莱福保健食品经营部等多个个体商户,并以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国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为名,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投资返利为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担任河东区域经理,负责河东区各门店的组织管理,期间,由其管理的多个门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8572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18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公司、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老来乐会员章程及收据、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邓某某等人及证人冯某某、刘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2册(内含光盘4张),审计报告1份。
3、证据材料8份共71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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