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郑清清,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0********,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卢氏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租住山东省莒南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以下简称木炭)为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与他人共谋通过伪报品名、中途换货的方式走私出口木炭。被告人郑清清等人先以出口服装为名联系报关等事宜,安排由被告人夏某某具体负责,并在山东省莒南县**镇租用仓库,用于走私出口的木炭。先运抵该仓库后,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服装装箱运至临沂海关查验施封,再使用工具将关封摘除将集装箱内货物换成木炭,运至烟台口岸通关出口。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出口木炭共计670.067吨,其中已出口至韩国13个集装箱216.08吨,已出口至日本19个集装箱320.379吨,在烟台口岸被查扣4个集装箱86.99吨,在莒南县**镇仓库被查扣46.6吨。
被告人郑清清于2019年2月28日向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在莒南县坊前镇仓库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木炭、衣服等物证;2.报关单、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开金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清清、夏某某现羁押场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询问笔录1份、物证照片7页。
5.载货登记簿4本,出口货物报关单2份,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1份。
6. 关锁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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