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清林,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乡**村**组**号,住泸州市江阳区**街**栋**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30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1000元。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分别在2019年12月5日凌晨、2019年12月12日凌晨、2019年1月3日凌晨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碧绿华庭小区,三次均采用攀爬手段进去樱花园24栋别墅实施盗窃,郑某某三次累计在该别墅地下室盗走2件贵州茅台鸡年纪念酒,2瓶泸州老窖1573酒,4瓶郎酒,并将所盗窃的酒拿到江阳区肖巷子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2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告人郑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然不思悔改,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灵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