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三明市区,虚构自己可以不需要摇号买到**楼盘的房子的事实,以需要跑关系、办手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骗取被害人罗某某3万元、被害人廖某某4.4万元、被害人张某某4.8万元、被害人陈某甲2.7万元、被害人林某某5万元、被害人陈某乙6.6万元、被害人严某某3.2万元、被害人黄某甲8.5万元、被害人黄某乙8万元,共计骗得人民币46.2万元,并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还债、生活开销等用途。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郑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执行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艳琪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七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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