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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淑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郑淑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淑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张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VClub理财项目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

2014年9月,经张某甲等人介绍,被告人郑淑玲伙同其丈夫赵某某、尤某某及林某某(均已判决),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租赁办公室宣传推广VC及**公司相关理财产品。2015年1月,被告人郑淑玲和林某某、尤某某、赵某某在张某乙和王某某的帮助下,在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B座903号房间成立了洛阳市报单中心,向公众推介VClub理财平台及瀚霖公司的相关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提供尤某某及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吸纳投资款,后由林某某将上述投资款汇总后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至瀚霖公司指定账户。经审计,被告人郑淑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2062015.5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73318.44元。

后被告人郑淑玲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郑淑玲及其丈夫赵某某委托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80000元,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退赔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投资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等笔录。

4.被告人郑淑玲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淑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淑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淑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淑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淑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淑玲现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7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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