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家大道573号丰达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丰达网吧55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华为nova7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450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星耀路被公安民警捉获;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购买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
7.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