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翻栅栏、爬树方式进入眉山市东坡区**路**小区欲行盗窃。经观察,郑某某选择第**栋住户实施盗窃。郑某某翻越阳台护栏进入该栋**号,发现该户无人居住。后郑某某采用同样方式翻入**号被害人肖某某家中,郑某某在客厅没有发现可盗窃的财物,因听见屋内有人睡觉怕被发现,遂翻入**号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并在客厅内盗走170元现金。后郑某某翻入**号,因推动到客厅的玻璃门发出声响怕被房主发现,于是退出。后郑某某察觉到自己被人发现,于是经**号屋内到顶楼平台躲藏,后又翻入**号屋内躲藏。当日10时许,民警在**号屋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扣押了其盗窃的赃款。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另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涉案财物已追退,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电子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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