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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蒋某某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纪念馆门前广场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电焊机1台及电焊机电线等物品。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电焊机电线价值人民币1220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滨江广场将被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管委会电线28.4米盗走。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1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追回了部分被盗电线。到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电线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电线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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