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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治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3111,汉族,小学文化,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丰产乡欢胜村5组)。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移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管辖,于2019年3月18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7时许,盖州市公安局根据特情举报:涉嫌邪教犯罪的网上逃犯宋某甲可能藏匿于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南区**号楼**单元**室其儿子宋某乙的住所,遂前往对其抓捕,在抓捕过程发现此住所为宋某乙的姐夫被告人郑某某居住。公安机关在郑某某连接电脑的U盘里发现大量“全能神”相关内容的资料,遂当场将郑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了U盘7个、笔记本电脑2台、移动硬盘1个、电脑硬盘3个、电脑机箱1个、光盘2张、手机3部等物品。

经营口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勘验:从郑某某处扣押的2个U盘中发现涉及“全能神”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档等文件共计27642个。经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上述内容的文件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付慧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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