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双某某**附近购买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郑某某驾驶的车上搜出4袋冰毒(净重28.5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尿检照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4.提取物品、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28.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有吸毒劣迹、累犯、再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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