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夏梦),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80余万元并转投至上家牟利。其中,被告人郑某某接受梅某某投注5万元左右,接受赵某某投注69万元左右,接受金某某投注1.8万元左右,接受张某某投注2万元左右,接受叶某某投注2.3万元左右。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吾悦广场三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互助会会单、六查一联系等;
3.证人梁某某、陈某甲、梅某某、李某甲、林某甲、陈某乙、赵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郭某某、林某乙、陈某丁、陈某戊、朱某某、郑某某、林某丙、卓某某、李某丁、叶某某、潘某某、黄某某、陈某己、骆某某、李某戊、陈某庚、李某己、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10张。
3.物证手机1部暂存于玉某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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