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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A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A,男性,外号“*母”,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8年12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A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开始,郑某丙(已判决)、郑某乙(已判决)、郑某甲(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利用郑某丙在**镇政府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郑某丙、郑某乙家族势力,在**镇当地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被告人郑某A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2年2月至2016年下半年,郑某乙长期在广丰区**镇**村、**村**口、**村**郑某甲家后面空地、**村**山等地通过摆放长桌,以扑克牌赌“小九”的赌博方式开设流动赌场。赌场提供扑克牌、香烟、矿泉水等物品供参赌人员使用。郑某乙先后雇请郑某甲、刘某某、郑某A管理赌场,负责抽水、赌场选地、管理赌场秩序等事务。其中郑某A在2015年3月初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在赌场内负责管理,领取每天200-300元不等的高额固定工资,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19年10月30日,郑某A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违法事实

2015年4月5日(清明节)左右的一天,因陈某某不让郑某乙继续在广丰区**村**头老**开赌场,郑某A、郑某乙便殴打陈某某,使陈某某不敢再阻拦赌场开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刘某某、郑某乙、陈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A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A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A帮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A明知郑某乙倚仗家族势力,在**镇**村当地长期开设赌场而积极参与,接受郑某乙的领导和管理,非法获利10000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认定郑某A是以郑某丙为首,郑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成员。被告人郑某A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郑某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仁寿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A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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