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郑某1,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号,住温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2,女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汉族,中专文化,温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号,住温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1、郑某2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1、郑某2伙同刘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在逃)等人在王某(已判刑)租赁的温县司马大街春城国际小区南楼11楼1105B房间从事“龙虎合”网络赌场活动,其中郑某1、郑某2负责下注、公布赌博结果、赔付等工作,并利用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进行“龙虎合”网络赌博。该团伙在2018年6月至8月间非法获利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郑某1、郑某2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900元。
案发后,郑某1、郑某2将赃款全部退出。2020年7月27日,二被告人自动到温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考勤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1、郑某2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1、郑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郑某2明知王某等人开设赌场仍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1、郑某2与王震等人之间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1、郑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1、郑某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郑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1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2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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