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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866号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菏泽市牡丹区**楼**路**号,现居住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非法侵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的家中,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损毁杨某某家中物品。经鉴定,杨某某伤情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等;3.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李铭浩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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