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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遂溪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8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7日上午,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将在遂溪县**镇**门口以阻塞小区门口、烧纸钱、哭闹等方式扰乱秩序的郑某巳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当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获知郑某巳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故意捏造公安机关打断郑某巳肋骨等不实信息,并通过打电话和在“**村青年基金会”微信群发布的方式,联系组织**村委会郑氏人员到**派出所围堵、吵闹以胁迫**派出所释放郑某巳等人。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同案人郑某丑、郑某寅、郑某卯(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约40人到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办公驻地处后围堵在**派出所门口、办公区等处,在公安民警维持秩序时,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现场情绪激动污蔑、辱骂、威胁、推撞公安工作人员,部分村民强行冲击、闯入**派出所的办公室及办案区,要求释放和试图抢夺被传唤的郑某巳等人,部分村民现场拍照、录像直接上传微信群,直达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现场抓捕部分村民后才退出公安派出所,严重阻碍了**派出所依法执行公务和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2、民警邹某甲、王某甲、郑某甲、余某甲的自述材料和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3、关于郑某乙等人行政案件的受案登记表、笔录等材料;

4、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和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

5、证人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陈某甲、郑某子的证言;

6、同案人郑某丑、郑某寅、郑某卯的供述和辩解;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辨认笔录和对相关照片的辨认;

9、执法视频、电子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他人以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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