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区**村**巷**号。2019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 年8 月至2019 年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谎称其表哥在市政府工作,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调动工作为由,先后多次从王某处骗取现金213500元,OPPOR11手机一部、OPPOR11 PLUS手机一部,绿源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金彭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OPPOR11手机价值为2798元,OPPOR11 PLUS手机价值为2998元,绿源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为3800元,金彭三轮电动车价值为4200元。案发后,两部涉案手机未追回,绿源两轮电动自行车、金彭三轮电动车已发还王某。
2、2019 年4 月中旬,被告人郑某谎称其嫂子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在天水建二小学为新生报名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报名请托费9500元。案发后,郑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9 年5 月中旬,被告人郑某谎称其嫂子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在天水市逸夫中学给新生报名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县某甲报名请托费13000 元。案发后,郑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19 年5 月中旬,被告人郑某谎称其嫂子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在天水市逸夫中学给新生报名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县某乙报名请托费13000 元。案发后,郑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19 年5 月中旬,被告人郑某谎称其嫂子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在天水市逸夫中学给新生报名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报名请托费13000元。案发后,郑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6、2019 年5 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郑某谎称其嫂子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在天水市罗玉中学给新生报名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报名请托费6000 元。案发后,郑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 2019 年8 月中旬,县某丙为张某某朋友马某儿子的入学问题请托郑某,郑某虚构自己能够为新生报入天水市逸夫中学的事实,向县某丙索要报名费用13000 元;同年8 月16 日,张某某向县某丙转账18000元,县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13000元,预留其中5000元作为报名成功后的酬谢费用。郑某将从县某丙处骗得的13000 元用于还债和供个人消费。案发后,县某丙已将留用酬谢的5000元退还张某某;郑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张某某1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诈骗财务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账目、收款收据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收款单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汝宝珍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张某某、县某乙、县某甲、王某甲、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虚构能够请托为他人调动工作和办理孩子入学的事实,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瑾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二百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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