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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淅川县***有限公司法人。因犯诈骗罪,2006年5月26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1月份,被告人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寇某某,郑某对寇某某虚构其承建县城一桥至金河飞机场、淅川县人民路、南阳路、丹阳路路沿石铺设工程,让寇某某就出资200万元合伙做生意,等工程结束就参与分红,寇某某应允了此事。自2018年1月份至4月份,郑某就以人民路路沿石铺设工程已经开始实施,需要进材料为由陆陆续续让寇某某给其116万元。2018年6、7月份寇某某见人民路路沿石铺设工程接近尾声,其到淅川县建设局、市政公司打听到该工程一包、二包与郑某无任何关系,发现被骗,后多次向郑某催要其被骗款,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岳、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刘 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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