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外号“福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长车某某二区四巷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滨(外号“老某某”),男,1994年2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海田**区**5号101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在潮南区峡山街道金苑大酒店附近的“阿泉海鲜大排档”吃宵夜时,同案人郭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甲财、周某乙川、周某丙峰等人分别在该处另外两桌吃宵夜。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周某甲财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同案人郑某乙滨上前帮助郑某甲殴打周某甲财等人,同案人郭某某也上前参与并持伸缩棍殴打被害人周某甲财等人,将周某甲财等人打伤。经鉴定,周某甲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乙川、周某丙峰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赔偿被害人一方,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财、周某乙川、周某丙峰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因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郑某乙滨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