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乙、刘某某(后二人均已判刑)与文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文某乙(另案处理)签订《转让合同》,郑某甲等三人合伙以505万元购得位于本市**镇**路**路段占地45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编号*******,集体土地),并支付手续费71400元。2016年4月1日,郑某甲等人未经批准将上述土地倒卖给黄某甲、欧某某、詹某某并分赃,其中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为750万元,除了已经收取的10万元定金外,剩余740万元转账至郑某乙的银行账户,由郑某乙再分配。另黄某甲、欧某某、詹某某还在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外又转了108万元介绍费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再分配。2019年9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接公安部追逃劝返小组称郑某甲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大使馆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派员前往该处将郑某甲押解回国,郑某甲于2019年10月3日被带回**派出所,并于当日退回赃款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侦查卷9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