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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自2016年清明前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在没有取得政府部门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向潘某某以租屋放布料为由,租到潘某某位于化州市**街道办**村的旧屋后,将大量烟花炮竹储存在潘某某的旧屋内,期间,郑某甲非法经营销售出烟花炮竹总额价值10万元,并获利约15000元。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对郑某甲非法储存的烟花炮竹进行检测,郑某甲非法储存的烟花炮竹含黑火药13254.59克(约13.25千克);含烟火药165324.09克(约165.32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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