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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家园****单元**室。2015年8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分别在2018年1月1日和5月16日,通过淘宝网购买红腿陆龟共计2只并饲养于平阳家中,直到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讯问笔录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桂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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