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2012年起,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七组瓦窑沟,金花村三组上阴坡、沙子排,金花村四组天池梁、坑通沟曾家对面、椿树排、小沟坎下等地,租用当地村民林地种植中药材,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案发后,经镇安县黑窑沟林场调查设计队检验,郑某甲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面积74.1915亩,其中防护林为58.2945亩。被告人郑某甲,2019年2月22日被镇安县森林公安局永乐森林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至永乐警务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人郑某乙、赵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中药材,毁坏林地总面积74.1915亩,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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