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8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楼**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南)**号**名园**商铺经营“**行”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0年5月1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南)**号**名园负三层**停车场郑某甲停放的银灰色东风商务车(车牌:粤NDQ****)、黑色本田车(车牌:粤D5****)、银色瑞风面包车(车牌:粤N9****)上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314条。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卷烟中有1261条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38044元。有53条为走私卷烟,价值人民币12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车辆;2.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关于“5.11”销售假烟、走私烟案涉案卷烟保管情况说明、涉案卷烟物品清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证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郑某乙、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明细表;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香烟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尚未销售的假冒且伪劣的香烟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380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1辆、黑色本田小车1辆、手机2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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