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郑某甲在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自己的卧室内,以笔记本电脑、手机为工具,在网络游戏平台上寻找出售游戏账号的玩家,欲以购买账号为由骗取他人财物。2020年3月2日,郑某甲在游戏平台上发现了被害人何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有游戏账号出售。郑某甲遂假意购买账号,并以冒充其他平台客服人员要求何某某支付保证金、解冻费等方式,骗取何某某向郑某甲支付了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7月21日,郑某甲家人全额退还何某某损失,并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清单、收费凭证、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郑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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