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曾用名郑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刑事拘留。在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期间,认识了同一监室的营子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并了解了石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被取保候审释放后,即通过快手私信的方式联系石某某的家属。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与石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取得联系并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郑某甲谎称其有个姑姑在检察院上班,可以帮石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以此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郑某甲以为石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活动关系、请客送礼、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罚款等理由向刘某某索要财物。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6日,刘某某及其家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郑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375044.22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郑某甲挥霍。
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进行转账交易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凭证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郑某甲所使用的号码为1369862****手机通话记录、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侦查机关提取的郑某甲手机内电子数据;
6.被告人郑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云志
检察官助理:于立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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