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园**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甲冒充解放军总参二部现役军人,谎称能为被害人白某某(男,55岁)办理其朋友常济淙股权纠纷一事,在本市海淀区**楼**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共计人民币866500元,后用于个人使用。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4月9日被民警抓获。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高某、白某、常某某、程某某、郑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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